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内幕交易秀强股份 时任公司董秘张小伟遭处罚

出处: 作者:崔启斌 高萍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18-11-13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高萍)证监会对时任秀强股份(300160)董秘张小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案件调查、审理终结。11月13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显示,因内幕交易秀强股份,公司时任董秘张小伟遭到处罚。

据了解,2014年6月,秀强股份时任董事长卢某强想开展市值管理,联系了几家市值管理公司进行初步了解和洽谈。经张小伟介绍,广州的吴某、梁某于6月25日、7月3日两次到宿迁和卢某强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股份,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2014年7月10日,秀强股份时任保荐代表人朱某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安某梅(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某华妻子)、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去秀强股份初步洽谈市值管理合作,向卢某强简要介绍了蝶彩资产以及相关业务。7月18日安某梅、李某宇第二次去秀强股份,和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深入介绍了蝶彩资产的情况和业务模式。8月6日张某先和秀强股份证券代表高某到蝶彩资产,称卢某强拟引入蝶彩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希望蝶彩资产以股东的形式参与,并与安某梅、李某宇交流了几种合作模式。8月25日卢某强到蝶彩资产与谢某华、安某梅、李某宇会面,同意转让1000万股给蝶彩资产,双方对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协商一致。9月3日蝶彩资产和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秀强股份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星投资)通过快递的形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蝶彩资产法定代表人李某、新星投资陆某珍(卢某强妻子)在协议上签字。

新星投资拟减持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市值管理,秀强股份于2014年9月6日公告新星投资和蝶彩资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星投资将持有的秀强股份5.35%的股份转让给蝶彩资产。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认定,该信息构成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14年6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4年9月6日。张小伟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小伟”账户于2014年7月11日开立,该账户由张小伟本人操作,用其办公室笔记本电脑下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小伟于2014年7月25日、9月4日合计买入6500股,成交金额72250元,后于9月1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4175元,盈利11925元。

张小伟利用其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秀强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小伟违法所得1192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另外,对于另一起刘江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的行为,证监会对刘江伟处以30万元罚款。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