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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案四审 加大网购侵权假冒惩戒力度

出处: 作者:记者 王晓然 赵述评 网编:王巍 2018-08-30

北京商报记者 王晓然 赵述评)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并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比三审稿,四审稿调整“打假条款”,明确提出消费者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电商平台需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表示,三审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

同时,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其中规定,如果违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200万元罚款。

四审稿再次加大了对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惩戒力度,将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至200万元。草案提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最高将罚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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