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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合理吗

出处: 作者: 网编:孙倩 2018-08-23

“大数据杀熟”一词突然成为4月热门话题,关于互联网品牌到底存不存在所谓“大数据”杀熟,也成为大家热议话题。从小编通过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的问卷调查看,明确表示经常遇到大数据杀熟情况的,占据了受访人群三成左右。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大数据杀熟?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关于大数据杀熟,主要存在于打车软件等日常使用的互联网App。比如有消费者爆料称,经测试发现,在同一段路程,同款打车软件,两部手机报价却不一样,老用户的价格要比新用户的价格高。所以,很多人也借此提出“大数据杀熟”的概念,这也是指互联网厂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当然,随后滴滴方面也进行回应称,“滴滴平台上不允许价格歧视,打车价格更不会因人、因设备、手机系统而异。预估价和实付车费是两个概念。预估价是为用户提供行前车费参考,会实时波动。实付车费是根据每个行程的真实状况标准计费得出支付价格”。

对于这种行为,业内也有专家指出,目前部分互联网厂商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近似于“一级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产品索取不同价格的行为,而“一级价格歧视”则是所有价格歧视行为中程度最高的一种,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即销售者为每一位顾客及其所购买的每一单位商品制定不同的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大数据杀熟合理吗?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松涛在接受《数据》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单纯的大数据“杀熟”并不违法,但目前部分互联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涉嫌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不包括经营者针对不同消费者不同定价的行为。相同服务不同价格,可以称之为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在经济学中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价格歧视同时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价格歧视在不违反《垄断法》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并无不当。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该条文仅要求经营者有义务“标价”,而非有义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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