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实习记者 杨忆霖)4月3日,财政部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将有序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业内表示,这将成为继土地储备债券、收费公路债券、轨道交通专项债后同类性质的又一地方专项债。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主体。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而在额度管理方面,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资料显示,专项债券通常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这有助投资者准确判断债券投资风险。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人娄洪曾公开表示,发行专项债对于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机制,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具有积极意义。
业内人士指出,棚改专项债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重要创新,允许地方今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发行专项债券试点,针对性极强,属专款专用,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既有助于规范地方对棚户区改造筹资行为,又可以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同时借此给地方融资“开前门”,能有效减少地方政府违规融资冲动,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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