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根据《条例草案》,北京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这意味着,今后,北京拟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对于近年需求集中爆发的快递、外卖送餐,《条例草案》拟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1个月内对同一企业用车违反规定罚款5次的,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在提到各界关注的共享单车时,《条例草案》提出,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拟须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中。此外,同日进行一审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还将克隆出租、黑摩的纳入非法客运,并拟对这两类车辆采取没收等处罚手段。

外卖送餐车1月罚5次企业被约谈
“法律上的‘非机动车’与人们概念中的‘非机动车’含义不尽相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在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表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并不属于本次立法调整范围。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北京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和租赁自行车数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滞后,与此相关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北京市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由外地生产流入,本市对生产环节无法有效监管,销售环节又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导致源头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李富莹介绍,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而且,李富莹坦言,现有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比如,针对自平衡车、独轮车等上路使用,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非机动车停放规范和禁止停放区域等,均缺乏明确规定。
对此,《条例草案》拟明确,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而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来频繁、大量出现在道路上的快递、外卖配送非机动车,《条例草案》拟要求,驾驶车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实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醉酒驾驶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个月内对同一企业用车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5次罚款处罚规定的,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
实际上,日前公安部交管局也会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联合会电商物流与快递分会明确,将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配送员,通报全行业清退和禁入。而公安部交管局还进一步明确,我国将把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多次严重违法的配送员,纳入失信记录,督促企业落实清退和禁入措施。
拟设共享单车押金存放专用账户
如今,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中国新“四大发明”中,共享单车的诞生时间相对较晚,然而普及率却在短期内以十分“可观”的速度增加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到220多万辆。
“近年来,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迅猛,在带给人们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押金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挤占公共资源等诸多社会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规范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陈永表示。
而李富莹也表示,共享单车给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非机动车道路和停放设施的使用带来冲击,现有道路和停放设施不能完全满足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通行、停放需求;而且,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滞后以及违法处罚手段不力等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问题突出。
对此,《条例草案》拟明确,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息管理措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引导承租人依法规范停放车辆。
而对于社会关注焦点的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拟规定,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须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拟须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投放车辆的数量进行合理控制;配置必需的管理维护人员加强对车辆的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及时回收损坏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站点、学校、医院等区域,引导承租人规范停车,在早、晚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根据及时调配车辆。
克隆出租及黑摩的拟纳入非法客运
“去年10月1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宣布废止,北京在采取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等行政强制手段时已无法律法规依据,这对非法客运的有效查处造成了不利影响,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成本,也间接降低了非法客运的违法成本,非法客运案件明显上升。”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表示,2016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以后,北京对“克隆车”只能按照一般非法运营行为查处,不足以有效遏制这种查处难度更大的违法行为。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有效查处非法客运提供执法依据。
李富莹介绍,考虑到查处非法客运经营工作的紧迫性,全面修订《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时机尚不成熟,有必要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通过制定单行的地方性法规,将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对“黑出租车”、“黑摩的”的扣押、没收等措施固定下来,以保持对非法客运的打击力度,保证查处措施的一致性和治理效果的持续性。
对此,《规定草案》拟明确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并将五类行为纳入非法客运的范围。其中包括:假冒巡游出租车的,即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的。
具体来说,对于“克隆出租车”,《规定草案》拟提出,违反规定假冒巡游出租车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有没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而对于“黑摩的”,《条例草案》拟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克隆出租车’和‘黑摩的’是为了从事非法客运经营专门改装的车辆,属于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对其予以没收可以有效避免车辆回流社会,维护客运经营秩序,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李富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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