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 张畅)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等领域再次发布营改增补丁政策。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此前支付的拆迁款;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也不再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此外,《通知》还明确,此前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业内专家分析称,按此逻辑,商业银行自营投资非保本理财及其他非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均不属于生息资产,相关收益不计入利息收入,而是计入投资损益。实际上,在营改增落地半年多时间内,有不少金融企业反映,本行业营业税税率5%上升到增值税税率6%,但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首先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虽然税率上升了1%,但相应的计税基础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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