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2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人们依然有不少疑问。
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做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民法总则草案此前已经在常委会第二十一、二十四次会议上经过了两轮审议,除各类措辞、语序逻辑等局部修改之外,从委员意见来看,集中受到关注的主要是监护权制度、法人制度和人身权利等方面内容,其中监护权制度又是意见分歧、争论声最大的内容。
民法总则草案的三审稿有哪些修改?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的规定,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草案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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