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昨日,最高法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较去年这一标准提高了近20元。
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今年5月底,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去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因此,最高法就此公布了新标准,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法此前曾在给某地方高院的批复中明确,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行的赔偿。此前,部分地方曾在涉及赔偿案时,对国家赔偿和企业赔偿同时发放是否合理引发争议。对于地方高法有关已由单位补发工资是否还应发放国家赔偿的疑问,对此,最高法认为国家赔偿与企业补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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